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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去年10月16日,降低了对创新类券商和规范类券商评审标准后,上周五中国证券业协会又对《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了一次较大范围的调整。其中,净资本、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要求等成修改重点。 此次以修订稿的形式对《办法》进行修改后,对净资本的要求更为灵活,改为根据券商的业务经营牌照制定相应的净资本要求,使一些在内部控制和管理上较为优秀的公司可以申请成为创新试点类公司。 修改后,经营单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券商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同时也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或其他证券业务的,每增加一项证券业务,其净资本要求需相应增加2亿元;既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也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或证券自营业务、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或其他证券业务的,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 《办法》还放宽了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以来,一批新设立的公司持续经营期限。由于其中一些公司资本实力雄厚,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完备,风险管理制度良好,除存续年限外,各方面均符合创新类券商条件。为鼓励和支持这些公司进行业务创新,增强内控管理和业务发展的空间,《办法》例外规定: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期间因证券公司重组新设立的公司,持续经营十二个月以上(含十二个月)。 有松亦有紧。经过两年多的券商综合治理,考虑到国内券商目前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的落实情况,《办法》提高了该项要求,要求申请创新类试点券商必须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上能完全落实七大体系、六大原则的要求。并要求其制定切实可行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并已启动相关工作,并得到该券商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认可。 《办法》同时还细化了对申请试点券商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的要求:删除了对申请试点券商在《办法》公布以前不规范业务清理的相关要求,并增加了对申请试点券商现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债券回购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合规的要求。 截止到2007年1月16日已有19家券商获得了创新试点资格。而对于这些在《办法》修改前已通过评审的创新试点类券商,要求其应当自修改后的《办法》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符合修改后的创新试点类券商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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