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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本土创投业 相关办法下周出台

○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可全额资产对外投资,但对单个企业投资不得超过总资产20%
○可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途径退出
○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投企业
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十个部委联合制定的、在业内被称为“创投行业公司法”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将于下周一正式公布。
根据《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的统计资料,截止到2004年底,我国各类涉及创业投资活动的机构仅为217家,注册资本为240亿元,所管理的创业资本不足500亿元。而在217家机构中,专门从事创业投资的不到10家;在所管理的500亿元创业资本中,真正投资创业企业的仅为219.9亿元,不足44%,更多的资本被用于从事股票和房地产投资或其他经营。调查显示,我国创业投资业之所以呈现出以上局面,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政策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退出渠道(分别占总调查人数的43.6%、31.1%)。业内人士就此认为,此次《暂行办法》的出台将有望激活目前国内低迷的本土创投市场。
对于创投业融资来源,《暂行办法》规定,创投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这也就意味着创投公司可以利用贷款开展项目投资,也就是说银行资金可以通过信贷的方式进入创投市场。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创投企业的业务范围: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而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而在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并不在此限。
至于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方式,《暂行办法》规定,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
与新《公司法》删去对外投资累计“不得超过净资产50%”相对应的是,《暂行办法》规定创投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但同时也规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对于创投的退出通道,《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创投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暂行办法》同时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此外,《暂行办法》中还体现出国家对创投企业的政策扶持,比如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而据了解,相关的细则目前都已经在制定当中。
国内创投的领军人物、全程参与《暂行办法》起草的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单祥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暂行办法》是在积极落实“国九条”、股权分置改革稳步推进以及《公司法》《证券法》两法修订完毕的大背景下出台的,对创投业来说是“锦上添花”。他用“左手融资”、“右手投资”、“跑步退出”以及“规范管理”四个词来形容《暂行办法》内容规定的全面性。他还表示,随着国内中小板股权分置问题顺利解决和未来新老划断实行,全流通的中小板将实质起到创业板的作用,相信《暂行办法》的推行将推动创投业将为资本市场输送更多优秀的上市企业。
但也有业内人士指出,《暂行办法》也还存在一些缺陷,比如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立刻明确优惠标准和方式;虽然允许信贷资金进入创投业,但其它的金融性资本如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仍没有获准逐步有序进入这个行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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