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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负责人称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并非QDII

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只限于中国企业在纽约、伦敦、法兰克福、东京、新加坡和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投资股票可采用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交易方式。投资总额为付汇额度的10%,单一股票投资最高可达该股票发行总额的5%
首次将结构性存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 MBS)、货币市场基金等成熟投资品种纳入保险外汇资金投资范围,其中结构性存款的比例最高可达投资付汇额度的5%;住房抵押贷款债券的比例最高可达投资付汇额度的20%
昨日,中国保监会颁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这标志着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全文共有七章五十六条,涉及总则、申报管理、品种管理、协议管理、投资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细则》明确规定,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只限于中国企业在纽约、伦敦、法兰克福、东京、新加坡和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投资这类股票可采用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交易方式。一级市场申购包括配售、定向配售和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配售等。同时在投资比例上,《细则》规定,保险公司外汇资金投资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的总额,按照成本价格计算最高可达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10%,投资单一股票最高可达该股票发行总额的5%。
另外,《细则》还首次将结构性存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 MBS)、货币市场基金等成熟投资品种纳入保险外汇资金投资范围。并对这些品种的信用等级和投资比例进行了规定。结构性存款的比例最高可达投资付汇额度的5%;住房抵押贷款债券的比例最高可达投资付汇额度的20%。
此前出台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外汇资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级别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公司债券;中国政府和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信用级别在 AAA级(含)以上的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可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的80%。
据介绍,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保持着健康快速的发展势头,保险外汇业务持续发展,人保、人寿、平安等保险公司海外成功上市,目前外汇资产已达100亿美元,成为保险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改善外汇资产投资状况,提高投资收益,是保险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去年8月,保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从政策面上为保险机构进军境外市场提供了支持。管理层的开闸放水,为保险外汇资金打开了通向海外的出口。今年1月10日,中国平安首获境外投资资格,国家外汇管理局给予其17.5亿美元的投资额度。随着《细则》发布,保险公司境外投资审批工作将提速,投资规模将逐步提高。目前能够参与境外投资的保险公司除中国人寿和中国财产境外上市募集的资金外,还包括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资本金、保险公司外币业务收入、中资保险公司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吸收的外资股份等。
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Q DII的最大特征是集合境内人民币资金投资海外资本市场,而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部分都是保险公司的自有外汇资金,不存在人民币兑换的问题。保险外汇资金和人民币资金是不同的两类资金,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并不涉及抽走资金,对境内资本市场的人民币资金没有影响。
相反,保险公司在境外运用外汇资金,可使国内保险公司尤其中资保险公司逐步熟悉国际金融市场,积累投资管理经验,完善风险控制机制。这些公司能学习借鉴境外资本市场成熟的投资理念,对保险资金直接投资境内A股市场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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