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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电器(0493)和中国永乐(0503)今天发布联合公告,称国美注意到近日媒体刊登国美主席黄光裕接受调查的报道,公告称“黄光裕间接拥有的投资公司Eagle Property Group(“Eagle”)现正协助中国政府机关调查由Eagle提供担保及由一名独立于黄先生及其私人持有的公司的第三方办理的按揭。” 此前媒体报道称,黄光裕之兄黄俊钦私人所有的“新恒基系”全部资产被查封,银监会参与摸查“新恒基系”及黄光裕所控“鹏润系”的整体银行贷款和负债。 公告显示黄俊钦回避是否接受调查的问题,原文为“黄先生的兄长黄俊钦先生不愿回答黄先生就黄俊钦先生的独立业务所作出的查询”。 现将公告全文转发如下: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收购守则第8.1条而作出。 国美注意到近日杂志及报章刊登国美主席兼执行董事黄先生就中国银行(3.3,0.02,0.61%)北京分行授出的声称贷款接受调查的报导。 国美谨此澄清,其并无接获任何中国政府机关就声称贷款作出调查的通知。国美认为其向中国财务机构偿还债项方面一向有良好过往记录。国美谨此声明,国美非常重视与上述声明相反的任何指控,并会保留对任何人士作出与国美有关的失实或误导的指控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永乐的主要经营子公司永乐(中国)已接获由CIETAC就战略合作协议发出的仲裁通知。申索人北京大中及张大中先生声称,永乐(中国)因收购建议而违反战略合作协议的条款。永乐谨此重申,战略合作协议并无载有任何禁止永乐与国美订立建议合并的条文。永乐(中国)已作好准备与北京大中及张大中先生进行仲裁诉讼,并将于适当时候对仲裁通知作出响应。 收购者及永乐确认,收购建议正根据其条款及收购守则进行。由于2006年11月1日为收购建议的下一个截止日期,故将于2006年11月1日就收购建议是否在各方面成为或已宣布为无条件、延长或失效刊发公告。 应国美的要求,国美股份已于2006年10月31日上午9时31分起暂停在联交所的买卖。国美将向联交所申请于2006年11月1日上午9时30分起恢复国美股份的买卖。 应永乐的要求,永乐股份已于2006年10月31日上午9时30分起暂停在联交所的买卖。永乐将向联交所申请于2006年11月1日上午9时30分起恢复永乐股份的买卖。 在买卖国美的证券时,国美股东和投资者一般应当审慎。在买卖永乐的证券时,永乐股东和投资者一般应当审慎。绪言 兹提述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国美”或“收购者”)与中国永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永乐”)于2006年7月25日刊发的联合公告(“联合公告”)、于2006年8月29日向永乐股东寄发的合并收购建议及响应文件(“合并文件”)及国美与永乐于2006年10月17日刊发的联合公告(“2006年10月17日公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联合公告和合并文件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澄清杂志及报章的报导 国美注意到近日杂志及报章刊登国美主席兼执行董事黄光裕先生(“黄先生”)就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授出总额约人民币1,300,000,000元的声称非法贷款(“声称贷款”)接受调查的报导。 国美谨此澄清,其并无接获任何中国政府机关就声称贷款作出调查的通知,且国美并无就按揭(定义见下文)提供担保。国美认为其向中国财务机构偿还债项方面一向有良好过往记录。国美亦谨此澄清其独立于新囱基(定义见下文)。国美谨此声明,国美非常重视与上述声明相反的任何指控,并会保留对任何人士作出与国美有关的失实或误导的指控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黄先生亦向国美确认: (a)黄先生及其私人持有的公司概无接获,且就黄先生所知,彼的任何近亲(定义见收购守则)(除黄先生的兄长黄俊钦先生不愿回答黄先生就黄俊钦先生的独立业务所作出的查询以外)或任何彼等私人持有之公司于现时或过往概无接获任何中国政府机关就声称贷款向彼或彼等作出调查的通知; (b)尽管黄先生间接拥有的投资公司Eagle Property Group(“Eagle”)现正协助中国政府机关调查由Eagle提供担保及由一名独立于黄先生及其私人持有的公司的第三方办理的按揭(“按揭”),该名第三方向Eagle购入若干住宅物业,惟Eagle现时或过往并无就声称贷款接受任何中国政府机关的调查; (c)彼与彼私人持有的公司向中国财务机构偿还债项方面一向有良好过往记录; (d)彼与彼私人持有的公司并无任何尚未偿还予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的贷款余额,且与其它银行一直维持正常业务关系; (e)黄先生、其私人持有的公司(包括黄先生间接拥有的投资公司GOME Home Appliances Group(“GHAG”))及Eagle均无从事任何汽车买卖或汽车贷款的业务; (f)黄先生、其私人持有的公司(包括GHAG)及Eagle均独立于北京新囱基集团(“新囱基”),该公司以投资房地产作为其主要业务,并由黄俊钦先生所控制; (g)黄先生与黄俊钦先生以完全独立的方式经营各自的业务。 与北京大中进行之仲裁 继刊发日期为2006年10月24日的公告后,永乐宣布,其主要经营子公司永乐(中国)接获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就战略合作协议发出日期为2006年10月27日的仲裁通知(“仲裁通知”)。北京大中及张大中先生为申索人,而与讼人为永乐(中国)(永乐的经营子公司及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人)。永乐(中国)已作好准备与北京大中及张大中先生进行仲裁诉讼,并将于适当时候对仲裁通知作出响应。 根据仲裁通知,北京大中及张大中先生声称,永乐(中国)因收购建议而违反战略合作协议的条款。永乐谨此重申,战略合作协议并无载有任何禁止永乐与国美订立建议合并的条文。与此同时,永乐及永乐(中国)现正寻求其中国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并将于适当时候由永乐另行刊发公告,使永乐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得知任何重大发展,如适用。 收购建议的进展 收购者及永乐确认,收购建议正根据其条款及收购守则进行。由于2006年11月1日为收购建议的下一个截止日期,故将于2006年11月1日就收购建议是否在各方面成为或已宣布为无条件、延长或失效刊发公告。诚如2006年10月17日公告所载,待收购建议在各方面均成为无条件后,收购者将刊发公告。诚如合并文件所载,收购建议的最后截止日期原为2006年11月21日。最后截止日期现为2006年11月7日。收购建议在各方面成为或已宣布为无条件的规限下,国美将在收购建议结束后立即申请暂停永乐证券的买卖。 买卖 应国美的要求,国美股份已于2006年10月31日上午9时31分起暂停在联交所的买卖。国美将向联交所申请于2006年11月1日上午9时30分起恢复国美股份的买卖。 应永乐的要求,永乐股份已于2006年10月31日上午9时30分起暂停在联交所的买卖。永乐将向联交所申请于2006年11月1日上午9时30分起恢复永乐股份的买卖。 在买卖国美的证券时,国美股东和投资者一般应当审慎。在买卖永乐的证券时,永乐股东和投资者一般应当审慎。 本公告所载的所有时间均指香港时间。 承董事会命 承董事会命 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永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主席 董事长 黄光裕 陈晓 香港,2006年10月31日 于本公告之日,国美的执行董事为黄光裕先生、杜鹃女士、林鹏先生及伍健华先生;国美的非执行董事为孙强先生;国美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史习平先生、陈玉生先生及Mark C. Greaves先生。国美的董事共同及个别对本公告所含信息(关于永乐的信息除外)的准确性承担一切责任,并确认在进行各种合理的查询后, 尽其所知,其在本公告中明示的意见是经过适当和审慎的考虑后提出的,并且本公告中未遗漏任何其它事实,以致本公告中的任何陈述具有误导性。 于本公告之日,永乐的执行董事为陈晓先生、束为女士、刘辉先生、袁亚石先生、马亚伟先生、周猛先生和沈平先生;永乐的非执行董事为Julian Juul Wolhardt先生;永乐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于增彪博士、朱正中先生和王兵先生。永乐的董事共同及个别对本公告所含信息(关于国美及黄光裕先生的信息除外)的准确性承担一切责任,并确认在进行各种合理的查询后,尽其所知,其在本公告中明示的意见是经过适当和审慎的考虑后提出的,并且本公告中未遗漏任何其它事实,以致本公告中的任何陈述具有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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