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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介绍商门槛惹争议 证监会:试行之后条件还可调整

一直在证券、期货界争议不断的IB(Introducing broker,介绍商)制度,终于在4月6日撩开了面纱。
按照证监会以公开征求意见形式公布的《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下称“暂行办法”)设定的诸多条件,短期内,众多规范类券商只能望股指期货兴叹不已。
而更高的门槛在于,券商意欲获得股指期货的介绍业务资格,必须控股一家具有中金所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或者与期货公司一起被同一机构控股。
反弹顿起。
争议两关键条件
让众多券商和期货公司颇感意外也最关键的,主要集中在上述对参与通道的限制,以及净资本的规定上。
暂行办法为券商设定了四大风控指标标准:在申请日前6个月,券商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门槛是比较高,尤其对12亿净资本的要求,绝大部分券商无法达到。证监会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原因是按照稳妥起步的思路,担心股指期货推出前期可能出现的纠纷和风险。”证监会期货部一权威人士称。
而在一规范类券商研究所所长看来,只要做好风险控制、合规经营,所有券商都应该可以做IB,“我觉得目前的规定只让相当小部分券商做IB,虽然符合控制风险、平稳上市的指导思想,但显得过于谨慎”。
他认为,暂行办法将导致券商的进一步分化,而这个分化并不是因正常的市场竞争引起的,而是缘于政策偏倚导致的不平等竞争。“现在的规定无疑将打击一大批券商。”他说,“即使符合其他相关条件,尚未控股期货公司的券商也无缘分享股指期货这一块大蛋糕。”
更现实的问题在于,虽然这些券商在股权合作方面遭遇瓶颈,但其中有些还是与期货公司之间初步达成了业务合作协议,即券商给期货公司介绍自己的客户,而期货公司与券商之间进行介绍费用的分成。
“费用分成的一般比例是二八开,或者三七开,期货公司占小头。通过这种原先IB制度的设想,证期之间就可以绕开股权合作这道障碍———这种做法很普遍。”上海一家期货公司副总经理透露。
但暂行办法要求证期强制联姻的规定,无疑将业务合作这一通道也堵死了。“按照新的法规,证期间原来草签的协议都将作废。”
对于这些规定,许多接受采访的期货公司和券商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均表示,“会向证监会反映意见,因为现在还处于意见征求阶段。”
积极应对,抑或绕道而行?
然而,对于正常渠道的意见反映,接受采访的各方均表示,“估计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为了应对高门槛限制,券商和期货公司分兵突进。
对于创新类券商而言,除了继续寻觅期货公司的壳资源以外,一些已经收购期货公司的券商,则更多地采取增资扩股以满足IB资格要求。
例如,目前在20家创新类券商中,符合12亿净资本要求的有大概17家左右,剩下的几家也均在积极准备增资扩股。东海证券就是在去年年底刚刚完成了增资计划。
创新类券商中,截至去年第2季度末,仍然有西部证券、国都证券和上海证券等几家的净资本达不到12亿元的要求。
同时,符合净资本要求、但仍未收购期货公司作为自己股指期货参与通道的创新类券商还有中金公司、中银国际以及先前收购天马期货受阻的宏源证券这三家。在宏源证券退出收购天马期货后,浙商证券则取而代之,正在积极洽购天马期货。
“与此同时,我们也正在计划增资扩股,打算至今年年底将注册资本从5亿增加至15亿。”浙商证券一内部人士透露。
期货公司方面,由于先前与券商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与暂行办法相违背,因此部分期货公司意欲通过居间合同来绕道吸引券商的客户。
“法律规定的不能违背,但法律没规定的则是可以做的。”一家大型期货公司的负责人说。
他认为,居间合同是一种正常的劳务行为,证监会虽然限制了券商的行为,但对于其他的法人主体和自然人,并没有明确规定。
换言之,券商和期货公司肯定都不可能违规介绍或者接收这种业务,但是其他法人主体和自然介绍人的介绍则无法限制。
对此,前述证监会权威人士表示,解决的办法有两条:第一,规范类券商创造条件,增资以达到创新类要求,争取合格;第二,试行一段时间后,以观后效,如果没什么问题,比较顺畅,那么条件还可以调整。
“不是说一定在开始时就限死了。开始遵循的是稳妥起步的思想,它是一个崭新的东西,谁都不清楚是否能行。”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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