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218016
- 帖子
- 187
- 主题
- 157
- 注册时间
- 2011-5-25
- 最后登录
- 2012-9-12
|
留给想要取得创新类或规范类资格券商的时间已经不多。根据监管部门对券商监管的思路,为时三年多的综合治理即将在8月收官,步入常规监管期。届时,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主持的两类证券公司评审也将结束。 按照中国证监会日前下发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和相关通知中的规定,进入常规监管期后,创新类、规范类评审的分类标准将被分为5类11级的新标准所取代。新的分类标准实施后,尚未申请获得两类资格的券商将按照新的分类标准打分归类。为了实现与协会两类公司评审工作的衔接,保证新老标准的顺利过渡,首次评价时可给予创新类和规范类证券公司分别10分、5分的加分。 针对已获得创新类或规范类试点资格券商的过渡问题,将以今年6月为时点区别对待。据了解,今年6月前完成评审工作,取得相应资格的券商将按照新办法的规定予以加分。而在今年6月后通过资格评审的券商只有等到下次评价时再给予相应加分。 相比现行的创新类、规范类分类标准,新的分类标准更加侧重于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风险控制能力的由高到低,证券公司被分为A、B、C、D、E五大类。级别越高,代表其风险控制能力越强,其获得新机遇,开展新业务的机会就越多。 与目前实行的两类证券公司资格评审工作思路一脉相承,未来新业务的率先试点将优先在分类级别高的券商中开展,如融资融券、集合理财、QDII业务、直接投资等等。"优先权"带来的直接结果是,这些券商在与同行的竞争中能够"先发制人",极大增加了在新业务领域建立垄断地位的可能性。同时,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也将得到很大提升,从而在业内实行收购兼并,做大做强。 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尚未跻身于创新类阵营中的券商在最后时刻到来前发起了新一轮冲刺。据记者了解,包括齐鲁证券在内的多家券商已经向协会递交了创新类试点资格的申请,力争在评审工作结束前赶上最后一班车。 在此次新的分类标准出台之前,我国证券公司的分类监管经历了两个阶段,共采取了两类分类标准。第一类,修订前的《证券法》曾确定了综合类、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分类。第二类,即现行的由协会主持评审的创新类、规范类分类标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