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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关定向增发事宜

在实践中,如果某上市公司向某战略投资者实施定向增发,战略投资者以实物资产评估作价后进入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但不控股,而是第二或者第三大股东(实践操作中一般都是控股为主,然后上市公司转向经营),这种操作方式是否可行,是否需要申请要约收购豁免?
恳请有关专家给予回答,十分感谢。

控股超过30%才触发要约收购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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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触及要约收购主要看股比。
至于是否可行,在于说服证监会。个人认为只要理由充分就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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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有案例的,只是忘了哪一家,上交所培训的时候提到过,可以去网上搜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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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回复,如果能告知哪一家上市公司就万分感谢了,因为在网上查了好久没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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