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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2 目前《基金法》修改的司法调研将在今年年底结束,有关部门也正在起草修改方案,现正在征求各个相关部门的意见。阳光私募被纳入《基金法》,这是肯定的。不单单是阳光私募纳入《基金法》,而是《基金法》都将会给私募基金一个合法地位。到时会通过法律规范,譬如按照契约型、公司型、合伙企业型等规范,给私募基金一个合法定位。然后将规定私募基金成为合格的投资者等等,总之会规范。
目前阳光私募是没有金融特许牌照的,当然,也不一定算金融特许牌照,在国外,譬如香港,是属于投资顾问牌照。我国现在颁发的金融特许牌照是比较全面的,而在香港,类似牌照是发给个人的,当然,前提是首先要雇佣两个有牌照的人,这样就可以做公募基金或者私募基金。将来牌照是发给个人还是公司,我现在也不是非常清楚。目前主导的是信托形式、契约型的私募基金,在基金法修改后,这两种主要方式依然延续,此外还计划增加两种类型——合伙企业类型和公司型机制,增加私募基金的稳定性和存在方式的多样化。
阳光私募本身是借助信托平台在运行,它自己本身并不是独立的私募基金或公司,目前的所谓阳光私募只是市场上的一个统称,它并没有权利做私募基金和公司,它只是信托公司的投资顾问。严格从法律角度来讲,目前阳光私募并不是真正的私募,真正的私募基金,是投资者将钱交给私募公司,而现在不是,现在投资者都是将钱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请阳光私募当投资顾问,而投资者现在都是将注意力放在了投资顾问上。现在因为信托公司有牌照,阳光私募是借他们的牌照,如果《基金法》修改之后,证监会给私募发牌照,可以减少中间环节,可以直接管理公司,对投资者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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