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635
- 帖子
- 1222
- 主题
- 403
- 注册时间
- 2005-2-22
- 最后登录
- 2007-6-30
|
——美国的经验及借鉴 内容提要:商业银行经营基金业务面临着诸多风险,主要有信息披露风险、利益冲突 风险和由多头监管所引发的重复监管等问题。本文对商业银行经营基金业务所可能引发的 风险及相关监管冲突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同时也简要介绍了美国对商业银行基金业 务监管的最新进展,最后本文对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基金业务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商业银行经营基金业务可能引发的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基金业务面临着诸多风险,主要有信息披露风险和利益冲突风险等。 1.商业银行在经营基金业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着信息披露风险。随着金融产品创新的迅速增加以及商业银行销售基金产品的不断增长,银行客户对于其经营的基金产品与传统银行产品之间的差异将会感到非常模糊,如投资者可能很难区别货币市场存款帐户与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这其中部分原因可以归结为银行在销售基金时有意不明确告知客户二者之间的差异,而且出于控制经营成本等方面的考虑,许多商业银行可能不会将传统银行产品的销售区域与基金销售区域明确地划分开来,这使得客户更容易将基金与其他银行产品相混淆。另外,一些银行在销售基金时可能不会向投资者充分地揭示投资于银行所经营基金产品的风险,银行甚至可能误导投资者使其认为银行经营的基金产品与其存款一样。实际上,基金这一看似保守的投资产品其价值的波动性可能很大,甚至存在着本金遭受损失的可能,同时银行对于客户投资于基金所产生的风险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2.商业银行经营基金业务可能引发利益冲突风险。从银行角度来讲,利益冲突可以表述为:“若银行与一个客户交易时有两种解决方案可供选择,当其中一个方案对银行有利,而另一个方案对客户有利时,就会引发利益冲突问题。另外,如果银行在交易中涉及到两组不同的客户,并且如果银行必须对这两个不同组别客户的各自利益作权衡时,也会引起利益冲突问题。”随着商业银行的客户数量以及提供的金融产品数量与种类的不断增加,利益冲突问题可能会越来越多。 当商业银行经营基金时,可能引发诸多利益冲突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上: (1)银行成为其基金的托管人可能会弱化其监管作用。由于基金的托管人都是由银行来担当的,如果监管当局没有禁止一家银行同时成为其所设立基金公司的顾问和保管人,那么该基金便不可能自由选择独立的保管人,因为一家银行基金公司一般都会选择本银行作为基金的保管人,而此时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作用将会丧失,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将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2)商业银行可能将自身的贷款风险转嫁给基金的投资者。商业银行可能会让其基金公司购买那些已经向银行借款同时又陷入财务危机的公司所发行的债券或股票,此时该公司所欠银行的债务将被归还,而基金公司的经营则可能陷入困境,进而将银行的破产风险转嫁给基金的投资者。 (3)商业银行可能会向其基金或第三方提供贷款用于购买有价证券或自身经营的基金股份。基金在具体的经营中需要大量的资金用于投资,而开放式基金更是需要保留一定的资金用于满足投资者的赎回要求,因此银行与其基金之间可能会产生过度的贷款交易。另外,在银行经营基金的过程中,为了确保基金销售的顺利进行,银行可能会与第三方达成协议,向第三方提供低息贷款,用于购买这些由银行(或其他机构)销售的本银行所经营的基金,这有可能会损害到存款者的利益。 (4)商业银行可能在销售银行产品的同时搭售自己的基金产品。作为重要的基金销售渠道,商业银行在基金的销售过程中可能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不会就购买何种基金产品向顾客提供合理的建议,只会尽力推销本银行管理的基金,这将造成基金销售中的不公平竞争。另外,商业银行还可能凭借其与企业的借贷关系,要挟企业购买本银行的基金产品,上述这些做法都有可能会损害到客户的利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