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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为拟上市企业的股东已经不稀奇,但如果采取以下架构,是否能获得证监会认可?风险有多大,又应关注哪些问题么?
构想一:(叠罗汉式)
有限合伙企业A:由20个有限合伙人及1个普通合伙人(GP1)组成,管理公司GP1;
有限合伙企业B:由有限合伙企业A作为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GP1组成,管理公司GP1;
有限合伙企业B投资入股拟上市企业C。
构想二:(双飞翼式)
有限合伙企业A:由20个有限合伙人及1个普通合伙人(GP1)组成,管理公司GP1;
有限合伙企业B:由另外30个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GP1组成,管理公司GP1;
有限合伙企业C:由有限合伙企业A和有限合伙企业B作为有限合伙人,GP1仍作为普通合伙人,管理公司GP1。
有限合伙企业C直接投资拟上市公司。
以上两种构想,是否会面临重大风险,直接被证监会秒杀?
可是从纯技术角度,为何不可?
不可,不合适,不妥当。。。理由在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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