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nk: 2](images/default/star_level2.gif)
- UID
- 218193
- 帖子
- 357
- 主题
- 135
- 注册时间
- 2011-5-26
- 最后登录
- 2012-9-12
|
9#
发表于 2012-7-28 14:38
| 只看该作者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针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投资,引入股权回购条款会产生一个问题,要么损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利益,要么损害国家利益,所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想通过股权回购条款保障资金的利益无从谈起,即使国家出资企业签订了股权回购条款,要是国家出资企业不予履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维权时,股权回购条款可能因侵害国家利益被认定无效,也可能因最高院司法解释认定为企业之间的借贷(因为保本导致合同转性)而不予保护。所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企改制时,签订股权回购条款,注意不以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为原则即可。综上所述,要么以原价或略低于原价进行股权回购,要么按照前述原则寻求其他途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