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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的关键部分主要是在MBO主体、价格、资金、股权结构、方式、治理结构、后续发

“争议的关键部分主要是在MBO主体、价格、资金、股权结构、方式、治理结构、后续发展等几个方面”
山东国资委的一位官员说,草案越清楚我们越好操作,但实际的情况是,越是涉及到具体的细则,争议越大。
  “MBO草案出来了,我们大家都过不好年了。”年关将至,一条正在审议中的草案搅动着国资委各关键司局的神经。
  事情起因于国资委元旦前后的一个决策。当时,国资委产权局牵头专门成立了一个小组,秘密在北京郊区封闭开会,酝酿起草对4亿以下中小企业管理层(MBO)收购的暂行办法。
  记者了解到,按照国务院和国资委提出的五项原则,MBO草案初稿已经于近日出炉。草案共有13条,其主要的文本基础便是2004年1月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并整合其他相关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
  目前草案正在国资委内部各司局之间征求意见。由于MBO问题的敏感性,使得此次草案备受关注。“在国资委内部,看过这个草案的也不会超过10个人”,相关官员称。
  然而,仅仅在小范围传阅的草案,却惹起了轩然大波。“草案的争议很大,几乎每个局都有不同意见,几乎每次征求意见都有修改,现在都已经不知道是修改到第几稿了”,国资委一位官员向记者透露。
  争议的关键部分是在草案将新增的一些细则规定上。“主要是在MBO主体、价格、资金、股权结构、方式、治理结构、后续发展等几个方面”,这位国资委官员称,“看来,草案春节之前出台的可能性不大”。
  如何细化MBO五项原则
  记者了解到,在议的MBO草案主要是针对资产在4亿以下的中小企业,并将“国有大企业坚决禁止MBO”正式写进了草案。按照国家统计局2004年5月份新调整后的标准,全国范围内4亿以下的中小企业的总数大约有15万家。
  “按总资产的概念来确定MBO的范围不合适,一定要按照净资产来计算”,首都经贸大学刘纪鹏教授对这个界定提出了质疑。
  记者获悉,即将出台的关于管理层收购暂行办法共有13条,是按照国务院和国资委的指示的五项原则为主要框架:1.严格进行离任审计;2.管理层不得参与收购具体过程;3.要进场交易、公平竞价;4.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借款,也不得用拟收购的企业资产作抵押进行融资或贷款;5.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从改制前净资产中抵扣各种费用。
  “新增的限制性条款主要是对五项原则的细化,主要目的就是要规范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杜绝和防范操作不当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国资委官员解释说,“另外,对于怎样防止一些企业曲线MBO也会有一些限制”。

另据了解,MBO草案设定了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督察下进行。也就是说,对于没有成立相应国资机构的地区,MBO是无法执行的。
  “现在,省一级的国资委已经基本建立,但是地市级国资委、国资办很难在今年之内全部完成建制”,国资委人士称。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副所长张文魁此前曾在一次发言中表示,现有法规中对MBO的规定存在一些灰色地带,新的法规要尽量将这些方面做出更明晰的界定。
  “重要的是要有竞争。没有竞争,就无法体现公平公正和效率,就容易出现暗箱操作的问题”,世界银行驻中国高级专家张春霖认为。
  荣正咨询公司董事长郑培敏就认为,“既然指定规章,首先要对MBO的概念进行定义,怎样才算是MBO?不控股能不能算MBO?”
  刘纪鹏教授也表示,不控股不能算MBO,而且,真正的MBO不能规定上限,也就是说,允许100%控股。
  但在这个定义上,在国资委内部却存在较大争议。此前国资委副主任、党委书记李毅中曾表示,MBO暂行办法将会对股权结构做一些限制。但对于限制的具体比例、管理层是否控股,各方的意见却不统一。有观点认为应该允许管理层控股;也有观点认为MBO草案尚处在尝试之中,一开始就让管理层控股有一定风险。但有关人士认为,“最后的结果应该是能够允许管理层持股”,对持股的上限,也不会进行限制。
  操作细则备受争议
  “没有说法之前我们盼说法,有了说法,我们希望说法更清楚些,能不能做,应该怎么做,什么不能做。越清楚我们越好操作。”1月19日,山东省国资委的一位官员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
  但实际的情况是,越是涉及到具体的细则,争议越大。
  在MBO的流程上,对于基本流程并没有太大的异议,基本是重新强调以前的流程:离任审计、中介机构估价、进交易所、公开征集意见、付款和后续。
  国资委官员称,在最容易出问题的“交易定价”和“资金来源”方面,除了强调已有规定之外,将有更严格的细则规定。
  定价方面,将可能限制在国资委指定的或被国资机构认可的中介机构名单中挑选机构估价,并按照市场原则公开挂牌,公开竞价。
  对于这一点,国资委官员喜欢引用李荣融在央企工作会议上提到的云南茶叶厂的案例:云南茶叶厂搞管理层收购,开始在内部定的价格是3000万,后来拿去公开挂牌后,还是这拨管理层,花了8000万才买下来,“看看差了多少!”
  “应该对价格设定底线,比如不能低于净资产。”郑培敏认为。
  对于资金来源,按照“五个原则”,收购者不能向被收购企业和其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也不能以被收购企业和其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产权作为融资担保,更不能向银行贷款。
  另外,对于是否应该限制管理层自有资金的比例,也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即使作出限制,但是要查证是否为自有资金的操作难度太大,并不能得到真正执行;但也有观点认为,自有资金将是衡量管理层实力和能否保证企业后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若进一步追究细节,那么对于付款的争议也凸现出来。在调查中发现,有些企业管理层采取分期付款方式MBO,缴了首付款之后,却没有如期按照规定后续支付,或者由于担保以及银行贷款和企业经营的问题,最终导致被MBO的企业破产倒闭,不得不拍卖抵债。基于这个风险,国资委内部有较多观点认为,应该考虑更改分期付款,改为一次性资金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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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官员表示,此次MBO规章最有可能突破的,是在交易主体和后续发展两个方面。最有可能的是,对主体的要求将更为严格,管理层的业绩和道德将作为是否批准其参与MBO的重要指标;对于MBO之后,如何保证企业的持续发展,也将做出一些特殊设定。
  另外,对于企业治理结构方面,一个讨论中的新规定是,只要还有国有股权存在,国有股东就应该在董事会中占有席位,以体现对国有资产的保障。
  再度审视:是否应唤醒MBO?
  “是否应MBO?在确定是否出台这样一个规章之前,应该先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张春霖说。
  张春霖认为,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MBO作为国资和国企改革的主要工具之一,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近几年的经济和政治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资改革和国企改革选择的空间变大,是否真的有必要唤醒MBO?
  刘纪鹏教授告诉本报记者,对国有大型和中型企业以及上市公司,MBO万万不可;但对于小型企业,是可以尝试的。
  专门从事MBO服务的郑培敏却认为,现在问题的关键已经不是去讨论要不要MBO的问题,不管国资委是否公开正式表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还是可以利用各种方式,实现曲线MBO。
  赞成和反对的呼声都同样激烈,加之涉及到产权改革,MBO变得越来越敏感,而国资委在这个问题的表态,也一直在徘徊犹豫。
  在2004年底的一次会议上,李荣融特别谈到了MBO问题,“管理层收购无非是两种手段,因为他一定要想办法把价格压低,所以他要不就把企业做亏、资产评估得很低,要么就把现有的资产切出去一块,转移出去,然后再评估价格”。
  “管理权收购使所有权和经营权趋于合一,不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国企改革不能倒退20年。”1月14日,李毅中在全国国资监管工作会议总结报告中还表示。
  “对这个问题做决定,国资委是非常慎重的,要考虑到各种压力和各方影响,包括舆论影响。”国资委人士认为。
  张春霖认为,最科学的解决办法就是,国资委对十年来MBO的效果做一个彻底调查且公之于众,十年来,哪些企业改制时采取了向管理层和职工出售的方式,改制的效果如何,政府通过出售企业,得到多少钱,这些钱都是如何管理的。这些情况摸清之后,再来考虑对MBO应该采取什么对策。
  “这样不仅仅是回答国有资产是否流失的最好方式,也是决定是否开放MBO的科学决策参考。”张春霖建议国资委应该倡导一种更公开透明的工作文化。
  另据记者了解,在对MBO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曾有观点提出要将草案放在国资委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但最终由于各种风险考虑而没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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