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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币种 未征得担保人同意造成贷款损失

一、案例介绍
             1992年11月17日,某贸易公司以开发房地产为由,向农业银行某支行申请贷款500万元人民币,并由某宾馆提供担保。该农行在人民币规模有限的前提下,同意贷款港币200万元。于是,三方签订了一份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该农行贷款人民币200万元给某贸易公司,期限12个月(从1992年11月17日至1993年11月17日),利率为月息7.25‰,由某宾馆提供担保。合同签订以后,某贸易公司与该农行在没有进行详实调查和征询担保人意见情况下,发放港币200万元,贷款事实成立。农行将涂改过的担保贷款合同一式二份退给某贸易公司,而该贸易公司为隐瞒其擅自涂改贷款币种的行为,故没有按规定将涂改过的合同交给某宾馆,而当初某宾馆提供的贷款担保保证书只签字盖章,具体内容是由该贸易公司擅自填写的;另外,该贸易公司为取得港币贷款而伪造了一份市外汇管理局的开立外汇账户批文。因此,在贷款期届满后,该贸易公司未能按合同的规定还本付息,农行经多次追款无果,遂于1994年9月28日向区级法院提起诉讼,而围绕贷款担保责任问题,贷款行与担保人产生了法律纠纷。

        某宾馆以对更改贷款币种事实毫不知情为由,辩称其没有为该贸易公司借港币的行为提供担保,故不能履行连带清偿责任。此案经区法院一审判决担保人仍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某宾馆不服此判决,又上诉至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于1996年6月6日终审判决,裁定该宾馆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此,耗时两年的贷款纠纷,以失去有一定实力单位的连带清偿责任而告终,面对停业的贸易公司,农行贷款本息的安全收回存在较大的困难。该农行打算向省高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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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因分析            

 

从本案中,我们不难发现农业银行支行在信贷管理上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一)信贷制度松散,信贷人员法律观念淡薄。在本笔贷款合同签订以后,贸易公司与农行同谋涂改合同,并未告知合同的第三方,有隐瞒事实,骗取担保的嫌疑,作为银行信贷人员这样做是绝对不应该的。此种作法的结果是给某宾馆逃避担保责任提供了绝好的理由。 (二)信贷操作程序执行不严密,工作不到位。贸易公司为取得港币贷款伪造了外汇管理局的批文,农行某支行既没能鉴别出来,又未到外管局调查,导致了贸易公司骗取了200万港元的外汇贷款,造成很大的风险。在贷款发放后又没能很好地跟踪检查,否则某宾馆对改变贷款币种不知情的事很可能会发现。 (三)对贷款企业的资信状况调查不细。企业的实力、领导者的素质,企业的信用状况,企业的发展前景这些都是贷款发放前调查的主要内容。虽然调查工作较为繁杂,但这些基础工作对于防范贷款风险至关重要,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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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启示
     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必须严络按操作规程办事,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必须三人六面讲清楚,任何两方不得背着第三方搞秘密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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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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