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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9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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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证券法》主要是针对发行市场的,它使投资者能在掌握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财务决策,故被称为证券真实性法案。它重点解决两个问题: 1、监督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发行证券的财务信息和其他资料; 2、禁止在证券发行中有隐瞒和欺诈行为。 《1933年证券法》是美国政府对证券业的第一次主要立法,它拉开了法制化管理证券市场的序幕,为大萧条后的股市注入了希望。 1934年美国政府又颁布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目的是管理证券交易市场,以防止不公正行为的发生。该法案最有历史意义的是,设立一个专管证券行业的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从此由它行使对证券市场的全面监管。 该委员会制定了相应条款,条款规定了证券买入和卖出的保证金的最低百分比,规定了参与证券市场应交的保证金比率。《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一次明确界定了内部人员,即上市公司的经理、董事、高级行政主管以及和证券公司业务密切相关的投资银行商、咨询顾问等,法律严格禁止上述人员利用内部消息操纵股市,要求他们公开其交易的情况。这样,基本控制了以前猖獗的内部交易,使投资者重新建立了对股市的信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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