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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飞龙诈骗成都联益案

一、案例介绍


  广东飞龙集团有限公司被控以“资产重组,借壳上市”为名,利用合同诈骗成都联益(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价值6800万元“成都联益”法人股权一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审。由于广东飞龙案发后早已人去楼空,在这起法人犯罪案件中,只有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张朝晖被同案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对张朝晖予以处刑,对广东飞龙处以罚金,并追缴所得财物。成都联益向广东飞龙和广东证券有限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两被告“合谋诈骗”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广东飞龙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1591亿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广东证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 1997年9月,被告人张朝晖在明知广东飞龙已经债台高筑,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伙同广东飞龙老板曾汉林、陈志群夫妇(均在逃)及温汝培(另案处理)、易琳(在逃)找到广东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黄某,要其策划帮助“资产重组,借壳上市”。经黄某牵线搭桥,1997年10月15日,成都联益集团与广东飞龙达成协议,由广东飞龙收购成都联益集团持有的40%共3421.6万股成都联益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法人股权,总价值达6800万元,并承诺在协议生效后18个月内向成都联益付清全部收购款额。同时,广东证券为广东飞龙编制了内容不真实的财务报告、资产损益表、负债表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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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12月9日,成都联益与广东飞龙所签收购法人股权协议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生效后,广东飞龙以先付200万元为诱饵,使成都联益在深圳交易所办理了过户更名手续。但成都联益应收的第一期2000万元付款迟迟未能收到,而广东飞龙却伪造“银行存款证明书”,用假“电汇凭证”蒙骗对方。 1998年8月下旬,广东飞龙瞒着成都联益将价值6800万元的成都联益法人股3421.6万股用作抵押,从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支行获取贷款3500万元,除了付给成都联益600万元外,其余全部用于还旧账和占为己有。为了继续欺骗对方,广东飞龙又与成都联益签订所谓“补充协议”,保证在未付清全部法人股转让款之前,所持有的40%法人股仍属于成都联益,广东飞龙无支配权和处置权。1999年8月,成都联益发现受骗后向警方报案,但广东飞龙已经人去楼空。公安部于1999年底对曾汉林发出了通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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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因分析

(一)广东飞龙向成都联益收购时,成都联益正处于经营困难之时,急需资金,故饥不择食,在没有调查清楚广东飞龙的情况下签定协议是这个案例发生的关键原因。

(二)广东证券作为中介机构,为广东飞龙编制了内容不真实的财务报告、资产损益表、负债表等材料,是使成都联益上当受骗的主要原因,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证监会在批准成都联益与广东飞龙所签收购法人股权协议时,没有发现广东飞龙的虚假问题,负有监管不力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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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启示

 

 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社会信用程度低,法律法规不健全,上市公司应注意防范诈骗风险,中国证监会应加强监管,避免类似广东飞龙诈骗案的再次发生,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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