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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介绍
广东飞龙集团有限公司被控以“资产重组,借壳上市”为名,利用合同诈骗成都联益(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价值6800万元“成都联益”法人股权一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审。由于广东飞龙案发后早已人去楼空,在这起法人犯罪案件中,只有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张朝晖被同案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对张朝晖予以处刑,对广东飞龙处以罚金,并追缴所得财物。成都联益向广东飞龙和广东证券有限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两被告“合谋诈骗”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广东飞龙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1591亿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广东证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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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因分析
(一)广东飞龙向成都联益收购时,成都联益正处于经营困难之时,急需资金,故饥不择食,在没有调查清楚广东飞龙的情况下签定协议是这个案例发生的关键原因。
(二)广东证券作为中介机构,为广东飞龙编制了内容不真实的财务报告、资产损益表、负债表等材料,是使成都联益上当受骗的主要原因,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证监会在批准成都联益与广东飞龙所签收购法人股权协议时,没有发现广东飞龙的虚假问题,负有监管不力之嫌。
三、启示
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社会信用程度低,法律法规不健全,上市公司应注意防范诈骗风险,中国证监会应加强监管,避免类似广东飞龙诈骗案的再次发生,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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