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层收购(MBO)关键业务的处理技巧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
陆满平 博士后、教授
一、mbo实施的政策、法律问题及处理技巧
1、mbo实施中的法律政策障碍分析
经理融资收购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三种: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
(1)mbo中的民事法律风险:是指因mbo行为而引起的相关民事法律当事人之间因股权、产权、财产所有权、债权等民事权利而发生的纠纷,以及因这类纠纷而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或因这类纠纷而导致的管理者收购行为的失败,以及管理者在收购中所支付代价和费用的损失。收购行为中引起风险的原因主要来自:签约主体错误;受让的客体有瑕疵;受让程序欠缺等。
另外,在收购过程中应征得公司债权人的同意或通报债权人有关收购的情况,并对原有债权的处理作出承诺和衔接。因为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对何种企业或资产进行收购,均属公司重大事件,从而影响公司借贷资格,有可能成为债权人提前收贷的理由。一旦发生此种情况,不但影响收购行为,而且给收购后公司的经营与整合带来重大的负面影响。
(2)mbo中行政性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工商行政、国有资产管理、证券监督管理、税务管理以及行业特许等方面。
①工商管理: 企业作为一个法人实体,在其成立到终止的存续期间,工商行政部门都依法对其实行监督,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清算都必须按照工商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如有违规要受到处罚、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②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目的,主要是在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管理者收购中,如涉及到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的行为没有申报,该评估的没有评估,依据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法规的规定,要受到行政处罚。
③证券监督管理: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必须遵循严格的法规程序,管理者若在收购中违背这些规则,则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④税收管理:管理者在收购公司制企业时,公司是处于一种存续状态,因此如收购前公司在税收方面有拖欠,则由收购后的企业全部承担。在收购非公司制时,虽然收购后企业改制重新注册登记,但必须对原企业拖欠的税款作出妥善处理,要么有收购后的企业承担,要么用收购资金充抵等。mbo收购平台的构造也加大了税收成本。
(3)mbo中的刑事法律风险:指管理者在收购过程中出现了主观上有恶意,并且实施了我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则构成刑事责任。管理者收购中的刑事责任风险是各种风险最严重的风险,须高度重视。
由此看来,mbo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收购方案设计和执行过程中,不但要兼顾参与各方利益,而且更要树立依法收购的意识,要合法行事,在合同文件中设定保护性条款,妥善保管收购文件,回避一切法律风险。
在具体操作中,会遇到法律政策具体条文的约束。从国内现有的有关并购的法律法规条文看,完全意义上的mbo,其合法性尚不能确定。具体到操作细节上,如收购主体设立、融资等环节,都可能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操作中可引用的部分规定只是临时性的、地方性的、政策性的办法和条例,且各地区的规定不尽相同,不具备统一适用性和立法权威性。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经理持股比例和期股奖励比例,也没给上市公司提供期股奖励的股票来源。《公司法》第149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的股票,除非将回购的股票注销。《公司法》147条还规定:经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如此严格的限制下,mbo的利益兑现必然颇费周折。另外,上市公司也无权自主决定增发新股,除非对原有股东进行送股。这样,结果只能是采取其他变通做法。《证券法》第68条界定上市公司高管层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而在其第70条又明确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从目前部分上市公司的实践来看,奖励比例不等,随意性大,股票来源主要是借助某个人的股票帐户集中购买,然后按某一价格将奖金折成股票,统一计入受将者帐户。在操作上难以规范,也就很难避免出现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和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尤其随着个人帐户上股票的不断积累,难免引发纠纷和混乱。
按照现行的国有股权管理办法,国有股权的转让必须经过中央或地方财政部门的严格审批,近期的国有股减持暂行规定进一步要求国有股协议转让需要得到部际联席会议的批准。因此,对于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而言,其mbo一旦涉及国有股减持问题,政策障碍就明显多于民营企业,丽珠集团的mbo计划流产就是由于在层层报批中触礁。如果不能针对mbo制定相应的股权转让法规,必然会影响到它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的应用。上市公司管理层参与国有股减持还会面临以下法规限制:(1)从操作规程上看,壳公司对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属于一种股权投资行为。而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显然,通过组建壳公司实施收购的做法无疑会面临股权投资比例的限制。(2)按照现行的国有股权管理办法,国有股权的转让必须经过中央或地方财政部门的严格审批,近期的国有股减持暂行规定进一步要求国有股协议转让需要得到部际联席会议的批准。(3)由于大多数国有上市公司的控股比例通常都会超过30%的要约收购豁免界限,而要约收购将大大增加收购成本,管理层收购将面临如何回避要约收购的问题。(4)通过建立某一有限公司的收购平台来进行mbo操作的管理层人数受《公司法》中2以上50个股东以下的限制。
对于国有股权转让,根据国资企发[1997]32号文件,规定“转让股份的价格必须依据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实际投资价格(投资回报率)、近期市场价格以及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来确定,但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值”。对于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严禁低估作价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净资产折为国有股的股本。如不全部折股,则折股方案须与募股方案和预计发行价格一并考虑,但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得低于65%”。而对于私有股权转让或民营企业的增资定价则较为宽松,一般应依据股权转让双方或相关利益主体合意而定。
银行贷款运作的最大特点就是操作相对简单、成本相对其它融资模式较低。但银行贷款也有一些障碍,主要是受到人总行《贷款通则》关于"贷款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的限制",银行贷款在用于mbo用途时需要绕道而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