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以下简称其他鉴证业务)。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鉴证业务,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以及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四条 其他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分为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 合理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此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有限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以此作为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有限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的风险水平高于合理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的风险水平。
第二章 承接与保持业务
第五条 只有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承接或保持其他鉴证业务: (一)鉴证对象由预期使用者和注册会计师以外的第三方负责; (二)在初步了解业务环境的基础上,未发现不符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要求的情况; (三)确信执行其他鉴证业务的人员在整体上具备必要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责任方获取书面声明,以明确责任方对鉴证对象的责任。如果无法获取责任方的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承接业务是否适当,法律法规或合同是否明确了相关责任; (二)如果承接业务,是否在鉴证报告中披露该情况。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职业道德规范中有关独立性的要求,以及拟承接的其他鉴证业务是否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所有特征。 第八条 在某些情况下,鉴证对象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可能超出注册会计师通常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专家工作或拒绝接受业务委托。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其他鉴证业务开始前,与委托人就其他鉴证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其他鉴证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如果委托人与责任方不是同一方,业务约定书的性质和内容可以有所不同。 第十条 在完成其他鉴证业务前,如果委托人要求将其他鉴证业务变更为非鉴证业务,或将合理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变更为有限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一要求的合理性。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同意这一变更。 当业务环境变化影响到预期使用者的需求,或预期使用者对该项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应委托人的要求,考虑同意变更该项业务。如果发生变更,注册会计师不应忽视变更前获取的证据。
第三章 计划与执行业务 第一节 总 体 要 求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计划其他鉴证业务工作,以有效执行其他鉴证业务。 计划工作包括制定总体策略和具体计划。总体策略包括确定其他鉴证业务的范围、重点、时间安排和实施。具体计划包括拟执行的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及选择这些程序的理由。 计划工作的性质和范围因被鉴证单位的规模、复杂程度以及注册会计师的相关经验等情况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在计划其他鉴证业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主要因素: (一)业务约定条款; (二)鉴证对象特征和既定标准; (三)其他鉴证业务的实施过程和可能的证据来源; (四)对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包括对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的了解; (五)确定预期使用者及其需要,考虑重要性以及鉴证业务风险要素; (六)对参与业务的人员及其技能的要求,包括专家参与的性质和范围。 第十二条 计划其他鉴证业务工作不是一个孤立阶段,而是整个其他鉴证业务中持续的、不断修正的过程。 由于未预期事项、业务情况变化或获取的证据等因素,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在业务实施过程中修订总体策略和具体计划,进而修改计划实施的进一步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十三条 在计划和执行其他鉴证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以识别可能导致鉴证对象信息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况。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鉴证对象和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以足够识别和评估鉴证对象信息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并设计和实施进一步的证据收集程序。 第十五条 在计划和执行其他鉴证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鉴证对象和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以便为在下列关键环节作出职业判断提供重要基础: (一)考虑鉴证对象特征; (二)评估标准的适当性; (三)确定需要特殊考虑的领域,比如显示存在舞弊的迹象、需要特殊技能或利用专家工作的领域; (四)确定重要性水平,评价其数量的持续适当性,并考虑其性质因素; (五)实施分析程序时确定期望值; (六)设计和实施进一步的证据收集程序,以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适当水平; (七)评价证据,包括评价责任方口头声明和书面声明的合理性。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需要了解鉴证对象及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的程度,并考虑这种了解是否足以评估鉴证对象信息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
第二节 评估鉴证对象的适当性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鉴证对象的适当性。 适当的鉴证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一)鉴证对象可以识别; (二)不同的组织或人员按照既定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的结果合理一致; (三)注册会计师能够收集与鉴证对象有关的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提出适当的鉴证结论。 第十八条 只有当对业务环境的初步了解表明鉴证对象适当时,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承接其他鉴证业务。 在承接其他鉴证业务后,如果认为鉴证对象不适当,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报告。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解除业务约定。
第三节 评估标准的适当性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用于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适当的标准应当具备下列所有特征: (一)相关性:相关的标准有助于得出结论,便于预期使用者作出决策; (二)完整性:完整的标准不应忽略业务环境中可能影响得出结论的相关因素,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 (三)可靠性:可靠的标准能够使能力相近的注册会计师在相似的业务环境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 (四)中立性:中立的标准有助于得出无偏向的结论; (五)可理解性:可理解的标准有助于得出清晰、易于理解、不会产生重大歧义的结论。 第二十条 只有当对业务环境的初步了解表明使用的标准适当时,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承接其他鉴证业务。 在承接其他鉴证业务后,如果认为使用的标准不适当,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报告。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解除业务约定。 第二十一条 标准可能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认可的专业团体依照公开、适当的程序发布的(以下简称公开发布标准),也可能是专门制定的。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当与预期使用者的需求相关时,公开发布标准才是适当的。 如果某鉴证对象存在公开发布标准,而特定的预期使用者出于特定目的使用其他标准,或专门建立一套标准满足其特殊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鉴证报告中指明: (一)使用的标准不是公开发布标准; (二)使用的标准仅供特定的预期使用者使用,且仅适用于特殊目的。 第二十二条 对某些鉴证对象,可能不存在公开发布标准,而需要专门制定标准。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专门制定的标准是否会导致鉴证报告对预期使用者产生误导。注册会计师应当尽可能使预期使用者或委托人确认专门制定的标准符合预期使用者的目的。 如果未获得对专门制定标准的确认,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种情况对评估既定标准适当性的影响,以及对鉴证报告中有关该标准的信息的影响。
第四节 重要性与鉴证业务风险
第二十三条 在计划和执行其他鉴证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要性和鉴证业务风险。 第二十四条 在确定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评价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要性。 在考虑重要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并评价哪些因素可能会影响预期使用者的决策。 注册会计师应当综合数量和性质因素考虑重要性。在具体业务中,注册会计师需要运用职业判断,评估重要性以及数量和性质因素的相对重要程度。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 在合理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此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由于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不同,有限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的风险水平高于合理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的风险水平。但在有限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中,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应当至少足以使注册会计师获得某种有意义的保证水平,以此作为注册会计师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当注册会计师获取的保证水平很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的信任时,这种保证水平是有意义的保证水平。 第二十六条 鉴证业务风险通常体现为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 重大错报风险是指鉴证对象信息在鉴证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检查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存在的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的考虑受具体业务环境的影响,特别受鉴证对象性质,以及所执行的是合理保证还是有限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的影响。
第四章 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收集和评价证据时,对于某些其他鉴证业务的鉴证对象和相关标准,可能需要运用特殊知识和技能。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当利用专家的工作收集和评价证据时,注册会计师与专家作为一个整体,应当具备与鉴证对象和标准相关的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九条 参与其他鉴证业务的所有人员(包括专家),都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 在执行其他鉴证业务时,尽管并不要求专家在所有方面与注册会计师具备同样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但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专家已充分了解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以使专家能够按照具体业务目标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质量控制程序,明确执行其他鉴证业务人员的责任,包括专家的工作责任,以确保其遵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参与其他鉴证业务和了解专家所承担的工作,以足以对鉴证对象信息形成的结论承担责任。 在形成鉴证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专家工作的程度是否合理。 第三十二条 尽管并不期望注册会计师具备与专家相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但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足够的知识和技能,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界定专家工作的目标及其如何与鉴证业务目标相联系; (二)考虑专家使用的假设、方法和原始数据的合理性; (三)考虑专家发现的问题和得出结论的合理性。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确定专家的工作是否符合其他鉴证业务的目标。 在评估专家提供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 (一)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包括专家的经验和客观性; (二)专家使用的假设、方法和原始数据的合理性; (三)专家发现的问题和得出结论的合理性及其重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