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何谓双边报价结算成员? 答:为了促进债券的流动性和方便投资人交易,经中央结算公司同意,发债机构可推荐结算成员成为双边报价结算成员。 双边报价结算成员具有以下义务: 1、保证在交割日有足额债券办理债券交割和足额资金办理资金支付, 不得买空卖空债券。 2、按一定的价格差幅区间提供真实买卖双边报价。 在回购交易中,年利率双边报价差幅区间不大于1%;在现货交易中, 按百元面值债券的买卖双边报价差幅区间不大于2元人民币。 3、双边报价结算成员在每一营业日内应在报出双边价格的同时, 等量报出该券种的买入和卖出数量,但两者合计不得小于该券种托管总量的1%。 双边报价结算成员可享受费用方面的优惠,其过户费减半,中介信息服务费免收。 问:什么是“钱券对付”结算方式?什么是纯券结算方式?二者在结算风险上有何不同? 答:“钱券对付”是指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交割时同步办理相应结算款项的交割,钱券两清。 “纯券结算”是指结算款项由付款方直接支付给收款方,中央结算公司受客户委托只负责办理债券的交割。 因此,“钱券对付”方式资金结算风险较小,而“纯券结算”方式资金结算的风险较大,由结算成员自行承担。 问:结算指令的含义是什么? 答: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均应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办理结算的委托,即按双方商定的结算方式发送“钱券对付指令”或“纯券结算指令”。买入方的结算指令是收券指令和付款承诺,卖出方的结算指令是收款指令和付券承诺。回购初始买入方及到期购回方的结算指令是收券指令和付款承诺,回购初始卖出方及到期返售方的结算指令是收款指令和付券承诺。 问:特种金融债券的交易结算方式有何特南? 答:主要有这样几个特点: 一是采用逐笔结算方式,不用于交易所的净额结算,二是帐户所有人自己支配自己的帐户。交易双方分别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结算指令,经中央结算公司对双方指令审核配对成功后实现债券的转帐过户。三是交割灵活方便。交割日可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采用钱券对付方式还是纯券结算方式亦可自行选择。总之,特种金融债券的结算方式是一种较典型的场外交易的结算方式。 问:如何发送结算指令? 答:发送结算指令有两种方式。与中央结算公司结算系统联网的结算成员通过系统终端发送结算指令;未与结算系统联网的结算成员,可以在报价书上注明,以报价书替代结算指令。在结算系统出现意外情况或通讯发生故障时,联网的结算成员也可以利用报价书发送结算指令,只要在报价书上注明报价书替代结算指令即可。 问:结算指令发出后能否修改、撤销或查询结算情况? 答:结算成员向中央结算公司发出结算指令后,在该指令未与对方指令匹配前,可以进行修改并再次发送,以取代前次所发同一笔业务的结算指令。双方指令匹配后,则不可撤销。结算双方通过结算系统发送指令后,其中后发送指令的一方能够即时得到是否匹配的反馈信息,先发指令的一方可事后通过结算系统查询配对情况。中央结算公司在办理交割后,即向结算成员出据交割结算单后,已联网的结算成员可通过计算机提取、打印。此外,中央结算公司还将定期向有关各结算成员发送书面的债券托管帐户余额确认书和资金结算帐户余额对帐单,发现不符时结算成员可进行查询。 问:结算系统如何进行债券结算过户? 答:当结算双方的结算指令都发至结算系统后,系统即时对其进行审核,并对指令编号、业务类型、交易双方债券托管帐号、券种、数量、金额、交割日、结算方式等诸要素进行配对,当所有要素均匹配时,系统自动为结算双方办理过户。 问:结算双方应履行怎样的结算义务? 答:现券的卖出方和回购初期的卖方、到期的返售方应分别于交割日或到朔交割月在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托管帐户中有履行交割义务所需的足额债券;而现券的买入方和国购初期的买方、到期的购回方应保证分别于交割日或到期交割日在资金结算帐户中有履行支付义务所需的足额资金或将足额资金划至对方指定的帐户中。 问:“钱券对付”中资金结算如何遣作? 答:在“钱券对付”方式中,中央结算公司在选定的银行开立过渡性结算帐户,并为采用“钱券对付”方式的结算成员开立资金结算分帐户。 结算成员应于指定交割日或其之前向该帐户汇入结算待支付款项;中央结算公司在指定交割日为结算成员同步办理债券和资金的转帐交割;交割日次日起收款方可以调口其资金帐户中的结算款项。 问:持有特种金融债券的非金融机构怎样介人特种全融债券二级市场? 答:已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帐户的非金融机构可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以该受托机构的名义为其办理交易和结算业务。受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是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认定具有稳健经营金融业务记录,并与中央结算公司债券结算系统联网的结算成员。中央结算公司不直接办理非金融机构债券的交易和结算业务。 非金融机构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有关债券交易结算业务时应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将其持有的用于交易的债券转入其受托方的债券托管帐户,由受托方在委托交易结算赐间代为交易。 问:委托方如何在委托交易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中央结算公司的《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七章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以及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债券交易结算委托协议明确规范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委托方应当了解、熟悉有关内容,并用好自己的权利。具体来说,受托方的权利包括: 1.是委托方转入的用于交易的债券的名义持有人; 2.根据委托合同,在办理委托业务时,以自己的名义与交易对手方订立交易合同,并负责履行该合同; 3.向委托方收取佣金和代中央结算公司收取转托管费。 受托方的义务包括: 1、不得接受未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帐户的非金融机构的交易结算委托; 2、设立债券明细帐,妥善记录委托方的债券, 按月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和中央结算公司报告委托方债券明细帐务情况; 3、履行与交易对手方订立的交易合同, 并按委托方的要求负责与交易对手方之间可能出现的民事纠纷的处理; 4、如约将通过债券交易取得的债券和资金划至委托方指定帐户, 不占压委托方的债券和资金; 5、严格按照委托方的授权范围进行交易,未经委托方许可, 不擅自动用委托方的债券和资金; 6、先行承担因回购交易对手方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7、应委托人的要求,妥善及时地将受托交易的债券转至委托人的债券托管帐户。 委托方的权利包括: 1.委托受托方按自己的要求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2.按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如期取得交易资金和债券; 3.可向受托方或向中央结算公司查询自己的债券托管帐户余额;、 4.有权按委托合同的规定要求受托方妥善处理受托方与对手方交易中的民事纠纷: 5.有权将委托受托方代为交易的债券转回自己的债券托管帐户。 委托方的义务包括: 1、将用于交易的自有债券转入受托方帐户; 2、保证提供债券交易所需的债券或资金; 3、回购交易执行期间,不更换受托方; 4、 按《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国购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和双方商定的具体标准和时限向受托方交纳佣金,并按规定向受托方交纳由其代收的转托管费; 5、自行承担债券兑付风险和最终承担回购交易中可能出现的经济损失。 一旦出现受托方违约并严重损害委托方权益的情况,委托方应立即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和中央结算公司报告。 问:发债机构如何偿还债务? 答:发债机构可按以下方式偿还债务: 1、以其持有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融资券对其发行的债券进行置换; 2、分期赎会其发行的债券; 3、到期还本付息; 4、以所抵押或质押的资产抵债。 发债机构只有在前三项偿还方式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方可采用第四种偿还方式。 问:债券置换如何办理? 答:首先,发债机构应于置换前91天以前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置换计划书,并按计划书要求,将其用于置换的其他债券托管并冻结于中央结算公司,同时通过《中国证券报》或《金融时报》以及中央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并公开征集置换申请书。 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持有人反馈的置换申请书,核定量换数量。申请置换总额不超过计划置换总额时,按申请额足额进行置换;当申请置换总额大于计划置换总额时,按申请总额与计划总额之比等比例地进行置换。 置换时,中央结算公司相应更换债券托管帐户记录,并给持有人出具新的债券托管余额确认书。 超过置换期未接到持有人的反馈申请书,中央结算公司视其不同意置换。置换期结束后,中央结算公司汇总上述置换结果,编制已置换持有人名册和未置换持有人名册交发债机构确认。 发债机构对未置换的债券,到期仍应按其他方式偿还。 问:债券提前赎回如何办理? 答:发债机构应于赎回前91天以前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赎回计划,同时通过《中国证券报》或《金融时报》以及中央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并公开征集持有人赎回申请书。 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持有人反馈的赎回申请和发债机构计划赎回总额核定赎回数额。当申请赎回总额不超过计划赎回总额时,按申请额足额进行赎回;当申请赎回总额大于计划赎回总额时,按申请总额与计划总额之比等比例地进行赎回。中央结算公司相应编制特种金融债券赎回名册通知发债机构。 赎回资金支付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发债机构应于赎回资金支付期限之前三个工作日将赎回资金拨入中央结算公司帐户,中央结算公司在收到此项资金后按赎回名册向持有人支付,并出具新的债券托管余额确认书。 发债机构对未赎回的债券,到期应按其他方式偿付。 问:债券到期还本付息如何运作? 答:发债机构应在特种金融债券到期日的7天之前,和中央结算公、 司共同进行验帐核库,确认托管债权人名册,并于到期前三个工作日内将尚未兑付的债券本息划至偿债基金专户;中央结算公司于债券到期日将上述兑付本息支付给持有人。 问:发债机构如不能在债券到期时偿还债务怎么办? 答:发债机构于债券到期时如不能偿还债务,中央结算公司则于债券到期日先用发债机构在中央结算公司专户存储的偿债基金按比例拨付给持有人,不足部分债券持有人可以以抵押、质押资产拍卖所得按持有债券比例抵补,若拍卖所得不能抵补债权,债券持有人仍有权向发债机构或其担保人追索债权。 问:偿债基全如何交纳和管理? 答:发债机构交纳的偿债基金的提取比例为: 1、距到期日1年(含1年)以上,偿债基金的提取比例为待偿债务本息和的5%; 2、距到期日1年以下180天以上(含180天),偿债基金的提取比例为待偿债务本息和的10%; 3、距到期日180天以下90天以上(含90天),偿债基金的提取比例为待偿债务本息和的15%; 4、距到期日90天以下30天以上(含30天), 偿债基金的提取比例为待偿债务本息和的20%; 5、距到期日30天以下,偿债基金的提取比例为待偿债务本息和的25%。 中央结算公司按每种债券距债券到期日的远近根据上述规定的不同比例,核定每个发债机构应交存及应调节补交的偿债基金数额,并通知发债机构,发债机构应在中央结算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向指定的银行划交款项。 中央结算公司按季将偿债基金开户银行支付的偿债基金存款利息如数拨入各发债机构的分帐户。该利息除可用于支付拖欠的托管费外,剩余部分仍作为偿债基金。 发债机构采用债券置换、提前赎回债券以及到期还本付息等三种偿还方式仍未偿还债务时,才可动用偿债基金偿还剩余债务。偿债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问:发债机构应按何标准交纳托管费? 答:中央结算公司向债券发债机构按年收取托管费,对发行债券总面额按超额累退费率计收费用。具体如下表:
发行债券总面额 年托管费率 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 2 ‰ 超过1亿元至2亿元的部分 1.5 ‰ 超过2亿元至3亿元的部分 1 ‰ 超过3亿元的部分 0.5 ‰ 托管期不足1年的按实际托管月数(不足1个月按半个月计算)收费,即实际托管费:(托管月数/12)策全年托管费。 发债机构应在办理托管时交纳第一年的托管费,以后每年2月1日以前将本年托管费划入中央结算公司帐户。逾期不交者,中央结算公司有权从偿债基金利息或抵(质)押物拍卖所得中扣收。 问:交易双方按何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答:为体现鼓励口购,培育市场的精神,中央结算公司规定现货交易双方按成交金额的0.1‰分别向中央结算公司交纳过户费:;回购交易中, “纯券过户”按成交金额的0.1‰的费率由卖方交纳过户费,“钱券对付”按成交金额的0.15 ‰的费率由卖方交纳过户费。 问:对发债机构来说,哪些行为属违规,并要受到相应处罚或处理? 答:发债机构的下列六种行为属违规,其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或处理: 1、有意拖延办理资产抵(质)押手续,或不协助进行债权保全; 2、未及时按规定办理债券托管手续及未按规定交纳托管费用; 3、不遵守托管凭证管理规定或利用托管凭证进行超冒发行; 4、逾期不划存偿债基金; 5、在办理债券赎回和兑付时未按时将足额资金划入中央结算公司指定帐户; 6、未及时按规定期限披露有关中期和年度报告并事先送交中央结算公司, 或者在办理债券置换、分期赎回等事项时、未按规定限期询社会公告债务偿还计划书并将其事先送交中央结算公司。 问:哪些情况属交易结算违约? 答:以下三种情况属结算违约: 1、出具成交确认书后,未及时发送结算指令; 2、未在交割日足额交割债券或支付资金; 3、回购交易中,在回购到期时,未向结算系统发送反向交割指令, 致使合同未能如期履行。 问:交易结算违约发生后,交易双方应如何处理? 答:回购交易发生违约后,守约方可要求对方继续履约,双方可再次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结算指令,重新指定交割日办理结算。守约方亦有权在对方违约后终止协议,并可要求违约方赔偿由于违约方违约而使其受到的损失。违约方应按违约金额、违约天数和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守约方支付罚息。 在债券回购到期时,回购方未能如数支付回购款项,守约方有权于违约方发生违约行为的次日上午10:00后处理相应债券。对违约的结算成员,中央结算公司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办理结算、取消其结算成员资格以及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处理等措施。 问:非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进行特种金融债券交易时权益受到损害怎么办? 答:非金融机构如确信自己的权益受到受托方的损害,且经协商调解无效时,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或中央结算公司报告。中央结算公司将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在调查和确认受托方责任后,视情节轻重对受托方予以警告、通报、停办业务直至取消结算成员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处理。 问:对资产评估机构筹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怎样处罚? 答: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所若与发债机构串通,未能客观公正进行评估、审计和审查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特种金融债券的相关业务资格,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