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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要代表多少表决权才能召开

今天见到旭光股份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及法律意见书,指出:该公司昨天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持有及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51,655,85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62%......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后翻查了一些法规,确实没发现具体的规定要求“要代表多少表决权才能召开”。
那请教各位:
1)有无法规条文规定了“要代表多少表决权才能召开”,请赐教具体法规。
2)如果没有法规规定,这岂不是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的制度安排上的一个缺陷?

大家讨论一下吧。谢谢。

出席会议表决权的过半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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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特性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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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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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见规定,但对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规定,以此保障股东有行使股东权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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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必须由持有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参加方可举行,A股上市公司没有类似规定,只有创立大会要求持有过半数股权的发起人、认股人参加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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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很少股东代表出席会议,关联股东回避之后,就一点点股份投票表决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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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问题以前在股份公司规范意见中有过规定,即股东会决议应由代表股份的总数1/2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股东的1/2以上的表决权通过……。但后来在公司法中均将这样的规定删除了。
   我理解,作为资合性质的股份公司,如对出席大会的代表股份总数作出要求,有时很多公司就无法开会了。为保证会议对各股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主要将会议召开的程序做出严格规定,如提前通知、告知会议议题等,给与股东们充分的知情权,如果股东不愿意来开会只想用脚投票也是应该的,不应当对股东再设置更多的约束,那样不符合股份公司的基本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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