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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的拟发行人可以是控股性质的公司吗?

有个问题请教一下:
公司准备上创业板,但其业务都是由其控制的子公司运营的,研发、销售均有具体负责运行的子公司,其自身不做业务,只是协调管理控制其子公司,其盈利均来源于子公司的收益,净利润也是合并报表之后才符合上市的财务条件,如果不合并财务报表,则不符合上市的财务条件。
公司此种情况是否能够上创业板?还是要公司将其子公司吸收合并之后,才符合上市的条件?如果需要吸收合并其子公司,那盈利能连续计算吗?
请有经验的朋友指点,或是有成功案例。谢谢。

可以看看以前,有人问过,有人答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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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高人推荐看“立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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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控股股东是集体企业,需要进一步确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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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是不可以。上市主体缺乏独立性。虽然是合并财务报表,但根据IPO管理办法,上市主体本身应该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控股公司类型的不具备这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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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应具有一种主营业务。你说的这种,确实案例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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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之前有讨论过,有推荐参考三特索道和平安的,但一个中小板一个主板,都不是创业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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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法规未禁止控股型公司作为上市主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未对控股型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做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二、根据相关发行案例,控股型上市公司主要集中于央企、房地产、连锁行业、水泥及饲料行业。
三、证监会对控股型公司审核时,主要关注控股型公司管理架构的合理性。相关案例主要是通过自身业务特点,说明设立控股型架构的合理性,例如:房地产、旅游、餐饮等地域特征明显;水泥及饲料行业等单位产品价值低、运输成本高,需在业务运输半径内设立子公司。能否将控股型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的合理性还需结合自身业务特点以及了解详细资料的基础上来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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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控股型公司发行上市案例(2007年-2009年8月31日)
公司简称        主营业务        发行前三年母公司营业收入占合并收入比例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中国国旅        旅行社        0.00%        -        -
中国化学        化工工程        0.42%        -        -
中国北车        铁路设备        0.01%        -        -
中国冶金        冶金工程        0.50%        -        -
三特索道        旅游        -        0.01%        -
塔牌集团        水泥        28.33%        8.34%        0.02%
武汉南国        商业地产        14.11%        26.31%        30.45%
广东海大        饲料        6.05%        9.32%        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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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1、若目前公司业务分散在几个主体经营,且不适合以控股型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可考虑收购由关联方持有的其他配套公司全部股权,逐步将技术研发、采购、销售、财务等业务及相关人员纳入控股公司,并逐渐将订单转移至控股公司;同时,视实际情况将部分生产业务纳入控股公司,以提高控股公司母公司报表营业收入,避免出现纯控股型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的情形。
2、如实际生产经营转移困难,公司则需结合业务发展规划及业务特点,说明控股型管理架构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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