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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下大家对这个条款的理解: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关注被合并方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实际影响。 
1)被合并方三个指标不超过合并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合并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不需要等待时间) 
2)被合并方三个指标不超过合并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超过20%的,发行人合并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报。 
3)被合并方三个指标超过合并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至少须运行24个月方可申报。 
(来自“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2010年3月31日) 
 
目前遇到一个项目,计划在申报上市之前剥离一个子公司(出售全部股权给非关联方),与主营业务相似但不完全相同,营业收入占比35%,净利润占比10%。 
讨论时,有人认为只有企业合并(即拼凑上市)才适用该条款,资产剥离则不适用。 
我个人认为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及出售(也即传统意义上的“重组”),均要适用该条,剥离子公司时需要谨慎。 
请大家踊跃参与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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