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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时中方股东为自然人

各位,请问在已经上市的公司中其前身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时的中方股东是自然人的案例有么?这种情况是否合法?因为浙江工商局在2002年的时候出台过一个文件允许自然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现在有个项目反馈问到这个问题不知道是否有案例可以借鉴。

目前是不允许自然人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这个问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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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允许自然人成立中外合资公司的地方政策还是很普遍的,主要是针对特定区域内的特定行业公司。而在国家层面,目前仅允许被动成为合资公司股东的情况,而不允许主动成为合资公司的情况。
个人认为,省级的政策文件应该问题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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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第五规定:“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你可以仔细看看,或许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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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担任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的规定今天看了确实有点过时了——尤其是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很多的情况下。但这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所以也没有办法。实践中,突破该规定的好像也不少。如在外商收购境内企业,而原企业的股东是自然人的话,通常无需转为法人;此外,好像中关村曾有政策规定允许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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