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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合并企业以前的亏损弥补在合并企业完成合并后,是否可以由合并企业享有,控股合并方式和吸收合并方式那个可以享有?
根据59号文,吸收合并属于合并的内容,控股合并属于股权收购的内容,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弥补,特殊性税务处理,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为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乘以当前最长一期国债利率
请问,以前的是否有吸收合并就可以享有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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