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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为A,1996年经A同意并投资3万组建,该项投资已验资,经工商机关登记为集体所有的企业法人;该企业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注册登记是没有问题的,但92年国务院颁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该条例第14条规定,设立集体企业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得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那请各位高人指点,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具体是指哪些部门?
该集体企业的设立是否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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