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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教材上两处规定: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税。
2.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缴个人所得税时按50%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上文两处均提到了“股息、红利”。我的理解是:这两处的“股息、红利”应当均指来自上市公司分配的鼓励,但明显税收负担不同。
请教:1、两处的“股息、红利”在含义、来源、范畴上是否有不同之处,如果没有不同之处,那应当以哪一条为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本身应当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实际操作中,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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