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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做了两个项目都遇到了预收账款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视点问题,向各位大侠请教一下。
案例:A公司销售设备,设备生产周期通常为1-2个月,设备需要安装调试;根据销售合同条款规定,签订销售合同后客户先预付30%的款项,设备运抵客户并签收后再支付20%;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取得验收报告后再支付40%;质保期为1年,质保期满支付剩余10%。
目前客户处理方式:客户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时开具全额发票,会计上确认收入,同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查阅了一下税法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根据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该案例属于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在发货后需要确认100%的增值税纳税义务;而发货到客户签收,并收取20%货款存在较长时间差。如果合同金额是200万,那么在收到30%货款200*30%=60万,需要确认的销项税却是200*17%=34万,如果毛利率为30%,成本中材料成本占60%,那么在发货的当月需要缴纳60-200*(1-30%)*60%*17%=14.28万元的增值税。
这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显然是一个很大的资金压力,请问各位大侠是否有什么好的解决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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