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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发行上市前的股东会

创业板发行上市前的股东会是否必须审议三年一期的关联交易,是否必须等到审计报告出具后,才能表决?

一般在实务中都是比照上市规则在章程中规定关联交易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0.2.5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9.7条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规则10.2.11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10.2.6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其实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时就应当根据其是否达标来决定是否要提交讨论的。如果是以前的关联交易都没有达到标准的话,我认为事后再补开股东大会对过去三年一期的关联交易做一次总的表决没有实际意义,这样体现不出表决程序的严肃性。一般都是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于关联交易发表意见,还有一点就是独立董事一定要对于三年一期内的关联交易出具独立意见。
   另外,审议关联交易和审计报告出具与否无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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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superman_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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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逻辑上来说,是先有交易才会有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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