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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持有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74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这里的收购怎么界定?增加多少算收购?5%?30%?
这一条跟上市公司董、监、高、5%以上股东买卖股份的各项规定以及控股股东、大股东减持的各项规定结合在一起,该怎么把握?

个人认为这里的收购应该是指持股增加到30%以上。
之所以把30%以下的放到收购管理办法中,主要是从信息披露角度对其一并进行规范,而严格上说其并不属于收购。所以个人认为收购办法里又提到收购字眼的都是针对持股30%以上而言的。当然办法中对自愿的要约收购留了一个口,理论上说只要收购5%以上就可以了,但一般来说如果不是一次收购超过30%而又拿不到证监会豁免的,是不会发出自愿收购要约的,也就是说一般要约收购收购完成后持股也是在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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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应该是管理办法里涉及到的5%公告、要约收购、要约收购豁免等有关的股份,都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范畴,都12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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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楼观点。
30%以上才有1年内不转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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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分析得很全面了。俺也是这么认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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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同意2楼的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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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大家时不时跑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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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1%也算收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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