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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要在改制重组、市辅导、证监监管中不断加以改善和加以解决。一般来说,有以几种解决方式:
(1)相关联企业改变经营业务范围;
(2)通过变更合同主体,由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承担各自所经营的全部业务,保证顺利市;
(3)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上市创业企业,但不得运用首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来收购;
(4)竞争方股东或并行子公司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5)拟上市创业企业放弃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6)拟上市创业企业与竞争方股东协议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竞争方股东作出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
(7)拟上市创业企业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8)在申请发行市前,需取得控股股东同业竞争方面的有效承诺。
当然,中国证监会和各交易所为保护小股东利益,均提出要对同业竞争行为严加审查。但有这类问题,也并非不能市。关键是要认真研究、通盘考虑,按市场价定价,不发生利润转移,方可进行申请交易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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