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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0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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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问题,证监会的态度是:
历史问题,从最近三年是否有重大违规的角度来进行理解,如对现在不构成重大影响则不是障碍,如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在报告期内,构成发行障碍;
1、对于无形资产出资中的问题,应该关注
(1)无形资产权属不清、评估瑕疵、出资超法定比例等问题;部分企业由于地方特殊规定(例如:中关村),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高于注册资本20%,如果符合地方政策,发行人资质优良,则证监会也可以接受;
(2)核查无形资产与公司主营业务间的关系;
(3)核查权属情况及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属于职务成果。
而如果无形资产出资超过规定比例,且不符合地方规定,应该涉及到出资不实或出资不符合规定,在2010年9月杭州保代培训会议上指出:
1、出资不实问题需要重点关注。出资不实占当期注册资本比例超过30%,原则上运行一个会计年度;超过50%的,原则上运行三个会计年度。
2、抽逃出资的问题。案例:大股东抽逃出资,比例低于30%,大股东及时补足了出资,最终证监会批准了其上市申请。
3、是否存在纠纷,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
另外,我认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处理:
1、现金置换,在此需要考虑无形资产的摊销问题;
2、不做现金置换,由于该问题属于资本项下,应该找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复核,从资本充实的角度去解决该问题。当然,采用这种方式存在一定风险,需要与各方中介共同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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