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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时的认购帐户数量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定: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应先划入保荐人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如果非公开发行中,共同主承销(其中一个主承销商为保荐人)的话,可以主承销商分别以自己的名义设立两个认购帐户么?

自己回复一下吧,找到一个先例是京东方A09年非公发,承销商是长江和国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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