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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香港公司股东利润分配涉税问题

各位高手:
我司(在深圳)拟向境外股东(香港公司)占比30%,分配留存利润,请问适用代扣找缴5%的协定税率吗(香港税收协定)??恳请帮助。

就没有哪位高人指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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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之间的分红、股利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的。对于非居民企业也是一样吧?没有特别留意过,印象中也是一样。
香港那边是不征税的,所以不存在代扣代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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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的是需要代扣代缴的,如果有协定的话就按那个5%来。
如果没有的话,是不是按10%?
记不清了,还请高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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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了一下文件,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4条规定,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需要对你公司的留存利润进行分析,对08年以前形成的利润不用缴纳所得税。对08年之后的需要交纳所得税,税率适用5%的预提所得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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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外国10%,香港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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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税发124号文和601号文出台后,如果想享受香港税收协定的待遇,必须到税局进行申请。必要时可能需要,香港税局出具认定信来支持才能按照5%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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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分10%和5%,按10%交没人管,按5%交的话,去当地税务机关拿个确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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