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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贤:关于《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3.2条规定:“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从字面意义来理解,是不是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向管理层或核心人员发行限制性股股票或股票期权,只需要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就可以了,不用考虑发行当年的盈利能力及其他要求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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