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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根据167条第5款规定,任意盈余公积由于不属于法定公积金,因此可以用任意盈余公积进行分红,包括红股和红利。
2、法定盈余公积金不能用于分配股利,只能有3种法定的用途。
3、资本公积金已经明文规定禁止用于分红。
但有两个问题:
1、167条第5款与169条第1款似乎有矛盾,根据169条第1款,任意盈余公积由于属于公积金范畴,是否也只能用于3种用途,而根据167条第5款,又似乎可以分红?
2、《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七十五条: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公司已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公司为维护其股票信誉,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按不超过股票面值百分之六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后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这个法律现行有效,不知目前是否在执行,或者有案例,请版主或者会计师朋友回答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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