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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联交易

前段时间在本版看到有人说,2011年第一次保荐代表人培训表示,对于关联交易将视其影响区别对待,即,对发行人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的,在申报之前处理干净即可;对发行人经营构成重大影响的(比如主要生产经营用地是向控股股东租赁),要求报告期内不存在该类情况。

不知这种说法是否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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