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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案例:拟上市公司因无形资产出资瑕疵被否的案例

各位大拿,能否提供近两年来公司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但该无形资产被证监会认定应为公司资产,造成出资不实,从而被否的案例?如果有哪位高人在实务处理上遇见这类情形的,也能否说说经验和理解?拜谢。

补充一下,目前遇到的情况大致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以某专有技术对公司进行了增资,但券商提出该专有技术应属公司所有,实际控制人的技术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因实际控制人开始发明、改进该技术的时间与公司创立的时间相当。但实际控制人认为,他发明该技术时公司虽然存续但并未实际运营,他一直是以自有资金为支持发明、改进该技术的。期待各位的高见。

是否可以参考一下三金药业的关于专利的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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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楼上的提示。
查了一下三金药业的招股书:
“(4)西瓜霜制备工艺专利的基本情况
A、专利取得的原因和过程
1974 年-1977 年期间,时任桂林中药厂技术员的邹节明先生自筹资金和试
制器具,利用节假日、晚上等业余时间进行西瓜霜新制备工艺的研究,个人完成
整个制备工艺的研究,并成功制备出西瓜霜。
1978 年,邹节明先生利用桂林中药厂的资源完成西瓜霜制备工艺的重复性
验证工作,并于1984 年成功研制出西瓜霜润喉片和桂林西瓜霜(喷剂)。随后,
原桂林中药厂以及后来桂林三金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邹节明先生通过对西
瓜霜制备工艺严格保密而加以利用。为了更好的保护西瓜霜制备工艺,三金集团
和邹节明于2002 年9 月25 日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了专利申请,并于2005 年8 月
17 日授权公告。”

确实,邹作为原桂林中药厂技术员所进行的技术开发应为职务技术发明,尽管在招股书里强调是“自筹资金和试制器具,利用节假日、晚上等业余时间进行西瓜霜新制备工艺的研究”,不知道是用什么证据证实上述事实的。即使邹作为专利权人存疑,但由于其无偿将上述专利许可发行人使用,而非以上述专利作价出资,所以问题不大。

继续求各位的私藏被否案例及心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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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车同求被否案例及心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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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到目前,证监会被否的案例都不公告被否原因,因此无法提供案例

2、个人认为,主要还是要看该无形资产的重要程度,如以无形资产注入时作价金额是否占到公司很大比例,公司是否对该无形资产形成依赖。如果都是“是”的话,我觉得还是比较麻烦的

关于职务发明,我在实务中遇到一家三板公司的,主板及中小板还未遇到,当时我们做了几点:1是要求增资当时的股东对这个发明进行一个确认,也就是承认这个发明是发明人所有,不是公司所有。材料上来讲,除了要当时增资的董事会、股东会等的决议以外,还要除发明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出了个说明承诺性质的东西。2、发明人这个股东,出了个承诺,就是若以此引起的出资不实,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啥的。

核查的话,我认为还应该说明该无形资产摊销每年对公司利润的影响等情况。
我觉得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比较难于判断,律师可以出具个律师函,也进行一下说明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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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感谢ls的。现在的情况就是一种“比较麻烦”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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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征求证监会的意见吧

这种职务非职务的判断,估计也没啥定论,发明人的说法也不见得就不对,设法核查一下发明人解释中的说法吧,然后做个判断,这种事情,也只能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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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求已上市公司 改制过程中的此类解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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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见中电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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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的定义:
一、《专利法》(2008年修订)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二、《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
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个人判断
重点关注无形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增资时点无形资产的权属,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职务发明需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判断。
证监会将重点关注:(1)无形资产权属在过去、现在及将来是否存在或可能产生纠纷(2)无形资产出资是否履行必要程序,比例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律要求(3)无形资产价值是否合理。
案例可参考宝德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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