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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设立了A、B两家公司,业务相同。2010年A公司的利润总额4000万元,其中包括非经常性收益3500万元(A公司2006年投资C公司200万元,C公司2009年成功上市,2010年A公司将其所持C公司的股份全部出售,取得投资收益3500万),B公司的利润总额3500万元(当期无非经常性损益)。2011年甲对A、B两家公司进行了重组,重组完成后,A公司成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假设:不考虑重组过程中资产总额及营业收入占比对运行时间的影响,仅考虑利润总额占比对运行时间的影响。
疑问:1、重组完成后,是否需要运行一年?
2、按适用意见3号的规定,上述案例中,被重组方A公司重组前一年利润总额4000万占重组前发行人B公司利润总额3500万的114%,按适用意见3号的规定,需要运行一年后才能申报。
个人认为上述规定,主要是为了考察主业利润占比的影响,非经性损益具有偶发生、不可持续性,因而在计算利润总额指标时可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尤其是大额的非经常性损益),也即上述案例可以在2012进行申报,无需运行一年,不知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和处理?
3、如果重组时将A作为B的全资子公司,需运行一年,那如果把B重组为A的子公司,是否无需运行一年即可申报,如果是这样的话,个人认为这样的重组有违解释3号的出台初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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