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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避税是否构成障碍

A公司有一全资子公司B,A、B经营相似业务,A公司2009年免税,B公司2010年免税,由于A公司2009年免税,B公司销售的产品直接从A公司以市场价买进来再销售,所以利润都在A公司,B公司微利;2010年由于A优惠到期,B的优惠政策申请下来了,所以企业进行业务调整,本来是A的业务全给B了,A要销售先从B以市场价格采购,因此利润全留在B了。请问这样对上市是否有障碍?假设不考虑别的因素。

这样对合并报表没啥大影响吧,这样是内部合理避税,合情合理啊,请教高手有何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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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并报表层面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影响,但是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在不同的纳税主体间转移从而导致纳税义务的减少,税务风险很高!

不敢赞同楼上的看法,应该不能算是合理避税了,合理避税重在筹划,此处案例类似于操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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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注册在同一地还好说,不在同一地,税务局会很上火,可能重新核定作纳税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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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利润太明显了,税务风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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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有失公允,是为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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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从合并报表来看,价格是否公允看不出来。但合并报表 毕竟是模拟主体而不是法律主体。从税法上来说这属于关联方转移定价不公允,税务局有权进行核定和调整。可能涉及到补税事宜。招股书中需要披露合并报表毛利率、母公司报表毛利率、合并报表销售利润率及子公司销售利润率等数据,如果差异较大可能会引起审核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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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真是奇怪。为啥大家都觉得有问题呢?

如果采购都是按市场价格进行,我看没啥问题。

我错了吗?我不知道错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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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按市场价进行的话,避税的效果达不到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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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过程中关联交易核查和子公司这一块么……
税务局的问题才是正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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