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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如下:大股东100%现金出资设立新的主体,注册资本全部到位。然后向大股东收购资产,目前收购已经完成,并正常运转。但是这些资产没有初始销售发票,仅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入账新设主体,这些资产在评估时出现了显著的虚增,体现在评估价格高、数量少于评估报告等。
请问:
1. 如果需要规范,操作的大致步骤是怎样的?
2. 由于新设主体已经在运行中,调整固定资产将肯定影响年末的所得税缴纳,税务部门会不会是规范的障碍?
3. 高价收购自己资产会不会被认为是抽逃出资?
十分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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