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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于2009年与甲、乙(甲、乙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丙,发行人持有63%股权。现合资公司章程约定,发行人不得从事A区域的业务(在设立丙之前,A区域业务原先主要由甲、乙经营),并且如发行人有机会接触到A区域的业务要优先转让给合资公司丙。如发行人违反上述约定,则合资公司当年利润分红中扣除损失部分;2、没收发行人违规业务的收入作为合资公司的营业外收入。
请问上述约定是否违反相关规定或会损害到发行人的利益,是否会在给发行人上市造成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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