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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办法》和《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疑惑

最近在做个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有个问题向各位大侠请教:

07年《实施细则》的第六条: 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
资产重组应当与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分开办理。


问题:根据08年的《重组办法》第二条第三款: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

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投向是公开披露并获得证监会批准的,不适用《重组办法》中的规定。

     那么非公开发行涉及的重组的情况是否只是两种情况?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情况:《重组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2.《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
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多个对象募集资金其中部分或者全部投向其中某一对象,是否也适用《重组办法》?)

个人对这两个规定之间的对接很糊涂,请大家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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