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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国有股权转让给自然人,价格低于评估值的90%

在做的一个企业,2003年时大股东A为国有独资,持股51%,工会持股49%,2003年2月A将20%的国有股权转让给9位自然人,31%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国有独资企业B,工会将49%股权转给B,转让价格均为1元/股,经评估每股净资产为1.115元/股,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90%。
请教各位大侠,当时是否存在相关规定转让价格不得低于90%,《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才出的,目前这种情况是否成为历史沿革中的瑕疵,有何补救措施。

有政府批文就行了,然后再找一堆理由说明为何低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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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省级人民政府出文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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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央企,是不是应该找国务院国资委出文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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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这个我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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