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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项目中遇到一个情况,挺有意思,特与大家探讨:
拟上市公司02年设立,设立时是外商独资企业,经商务部门批准设立,出资人为外商自然人股东A,现经核查我们发现A的真实身份是中国籍,持有某国的5年居留权。
我们查了相关法律规定,查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者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汇综复(2005)64号):“……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
但对这种取得国外5年的居留权的情况并没有直接法律规定,但上述64号文中也提到:“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前在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我们认为拟上市公司02年至现在的外商投资企业身份是存在问题的,但该公司在设立的时候并未提供虚假材料,当地部门当时同意设立其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自设立以来也一直通过了公司年检。
这种情况大家有什么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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