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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军工企业上市问题——国有拨款转增国有股

最近在看一家军工企业,该企业经常会收到国家拨款,用于相关项目的建设。
而协议约定等项目完成后,部分资金用来增加国有股的比例,部分资金直接增加资本公积。

企业一直把它记在“其他非流动负债“里,既不交利息,也不想转股。

而且现在可以预计,在未来的经营过程中,会继续收到这样的资金,根据协议,这些资金将转增国有股,并交由企业的控股股东(某国企)代为持有。

请问各位大牛:这种情况是否会对企业上市造成负面影响?如果有,该如何处理?

一重、二重、东电存在不少类似国拨资金的情况。上市前,可以召开股东大会,经其他股东同意,转为股本。
上市后会麻烦一些,需要通过再融资方式通过证监会审核,将上述资金转为股本。
当然也可以不转啊,不转其实是有利于中小股东的,所以估计证监会没啥意见。
只是不转的话,属于国有资产流失,审计署会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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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不是只要向证监会表明,公司不会随便将其转为股本,如果要转,一定会先征求证监会的同意,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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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按照这类资金的使用规定及时转为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对此,证监会也不能因为这个而否定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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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我觉得现有的应该是要转、并且要合规的转。
如果不能转,或者未来仍将继续增加,则说明或承诺未来将按照规定转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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