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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确定--急急求助

报告期内(2009年初至2011年底),发行人董事曾在A公司担任监事,且持有A公司的35%股权(第一大股东65%),2009年,发行人董事辞去在A公司的监事职务,并且转让其所持有的A公司全部股权给他人,报告期内,A公司与发行人每年都有比较大的交易。
  请问上述情况下,是否需将A公司认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谢谢

报告期内肯定是关联方,证监会也肯定需要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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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按照上市规则,A不属发行人的关联法人。但要综合考虑A公司的的大股东与该董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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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热心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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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能说下理由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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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肯定是关联方,证监会也肯定需要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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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说个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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