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4楼的观点。股权激励是按照授予价格与公允价格的差值,借记管理费用,贷记资本公积。对于案例中的情况,如果没有引入PE的价格差作为公允价格的参考,可以认为目前的价格就是公允价格。根据2011年第三期保代培训(杨文辉、常军胜),2011年10月24日,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二处IPO会计审计问题的沟通会,审核二处处长常军胜之前的培训精神,关于股份支付的理解具体如下:
构成股份支付须有两个必要条件:
A. 以换取服务为目的(强调:如果不是这个目的,则可不适用)
a. 股份支付不仅包含股权激励的情形(如引入董秘、高管并低价给予股份),也包含与客户、技术团队之间的购买行为,如发行人对第三方低价发行股份,以取得对共同专利技术的独家所有权。
b.股份支付与约定服务期没有必然联系,即对以前服务的奖励也为股份支付。
c.以下情形可以解释为不以换取服务为目的,均不属于股份支付的范畴:(1) 公司实施虚拟股权计划,在申报前落定的,或对股权进行清晰规范、解决代持的;(2)取消境外上市,将相关股权转回的;(3)继承、分割、赠与、亲属之间转让(即使亲属也在公司任职的);(4)资产重组(如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等)或资产整合过程中的补偿;(5) 全体股东的配股等情形。(6)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低价转让给高管为股份支付,但小股东转让各高管可以不算。
B.对价(如何确定公允价格可参考金融工具准则)
a. 有活跃市场的,参考活跃市场价格;
b. 没有活跃市场的,参考外部投资者价格,且价格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即股份达到一定数量,不能是3万、5万的一个数量),外部投资者价格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申报期内的均可参考(但可以根据不同的市场状况进行一定的调整,说明调整的理由,尽量定量化,如08年同期市场平均PE倍数,09年同期市场平均PE倍数);
c. 没有活跃市场、又没有外部投资者的,可以进行评估。
d. 无PE的应采取合理值方法确定,如进行评估,估值报告(系会计师的增值服务,保证独立性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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