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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关于注册资本中现金比例不低于30%的问题

各位大牛:
现有一股东甲,控制A、B、C三家公司,业务相似,甲拟以所持有的B、C股权对A进行增资,使B、C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再以A作为上市主体。现在的问题是:
1、以B、C股权对A增资,股权所占增资后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需要满足不高于70%的规定(原A公司注册资本全为现金)?
2、若A注册资本较小,而B、C股东权益较大,此次增资需满足股权出资比例 不高于70%的规定,则以B、C股权增资时,进入A资本公积金的金额就很大,如果后期再用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需要还需要满足现金占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30%的要求?
3、很多拟上市公司在整体变更前注册资本可能就2000左右,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后,注册资本变为8000多万或更多,这种情况下,是否还需满足现金占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30%的要求?
跪求各位大牛指教!

各地工商局对增资是否需要“满足30%现金的要求”这一问题把握不一样,有些地方要求,有些地方不要求。
整体变更同样,其实相当于净资产出资,各地工商也有不同要求。
但是增资如不要求30%的现金,会出现企业故意规避《公司法》对“企业设立现金比例的要求”的情况,比如在设立时将注册资本尽量变小,然后通过增资规避30%的现金要求。
因此,还是询问当地工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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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如果允许增资后现金出资可以达不到注册资本的30%的话,则我先现金3万元设立一个公司,随后再用不动产增资300万元,这样的话公司法的规定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当然我个人认为,不能机械的去看这条规定,还要结合具体情况看是否有正常的商业目的和需求,但这样的话就太宽泛了,实践中恐怕会产生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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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观点,如果只对首次出资设定30%的要求,而对以后的增资没有这个要求,那很容易就可以钻法律空子了

昨天就突然想到一个问题:如果是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定向增发股票收购资产,比如矿场,那这种增资在注入实物资产的时候,需要同时补缴资金以满足30%的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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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实各地工商掌握不一样,如北京局为“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中,货币部分不得低于总额的30%,但不要求增加的注册资本中应有不低于30%的货币。”
2、同上,按具体工商局的要求。
3、永远要记得整体变更是特例,不能想当然的类推到其他情形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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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比例中30%肯定需要;新增部分中,是否需要,要根据各地工商部门的规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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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不对吧。如果公司上市后,每年都资本公积转增,早就小于这个30%的比例了,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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