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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体变更企业所得税的交纳问题

近期整理整体变更相关税费交纳问题。关于整体变更中企业所得税的交纳,有不同的理解:
1、有人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分。
而该规定已经于2011年4月被国家税务总局废止。
2、有人认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法人股东股分数额的增加无须缴纳增值税,也无须补缴因税率不同导致的所得税差额部分。
所以请教各位:到底是否应该交纳企业所得税。
多多感谢了!

另补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差额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函[1999]第554号 1999年8月1日)的意见是:股权转让投资所得差额应当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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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肯定是不用交,个人和非居民企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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