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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土地方面的问题。
苏交科的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中,
问题3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兆通路桥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进展情况,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披露,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兆通路桥就其拥有位于江宁区禄口街道谢村社区的一宗划拨土地正在补办出让手续。经本所律师核查,兆通路桥已于2009 年10 月12 日与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办上述江宁区禄口街道该宗划拨土地的出让手续。
2009 年12 月,兆通路桥已全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3,772,771.2 元和印花税。2010年3 月17 日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颁发了宁江国用(2010)第01656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兆通路桥以出让方式取得江宁区禄口街道谢村社区使用面积为13099.9 平方米的宗地。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兆通路桥已补办该宗划拨土地的出让手续,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出让方式取得了该宗土地使用权。
我的问题是:一定要将该幅土地由划拨的补办出让手续吗?为什么?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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