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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合伙企业合计5%以上是否认定为关联方?

两合伙企业其执行合伙人为同一自然人,并且这两个企业单独持有发行人股分不超过5%,但是合计超过5%以上.现在的问题是,假如该两合伙企业被同一自然人控制
1、是否认定为关联方?  2、核查时是否应该核查至自然人。3、假如共同控制人是合伙企业,是否应披露所有股东?

可以不作为上市公司关联方,但需要明确这两家合伙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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